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定义为“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应当是企业已经实际所支付给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
根据定义,我认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定义,工资薪金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定义是否不符合条例规定?
例如:企业计算和发放工资的方式为当月计提下月发放,2009年经营一般,工资成本为120万元,年末应付工资薪金10万元;2010年企业经营较好,实际发生的工资成本150万元,年末应付工资薪金为30万元;2011年工资成本为120万元,年末应付工资薪金10万元。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工资薪金实际支付的定义,则2010年可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成本为120万元、2011年可列支的工资薪金成本为150万元。
请问这样列支工资薪金成本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要求在本年度实际发放给职工,企业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未实际发放的,应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
问题所述属于会计与税法的一项时间性差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正确的。有的地区对该问题进行了从宽处理,即:汇算清缴前或者下一年度1月份发放的工资,只有会计上已列入上年度会计损益,可以不作纳税调整。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广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