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正在准备搬迁,政府给予的补偿中包含现有厂区的土地款,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我公司搬迁需重新购置土地,重新购置土地支出能否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因此,你公司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重新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应按企业购置资产处理,不应从搬迁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