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如何理解上述“其他集邮商品”的含义?如果邮政部门利用金、银、玉等材质制作的邮资图案仿制品是否为集邮商品?或者以邮票、小型张等集邮专业自有资源与金、银、玉等材质整合制作的集邮礼品能否为集邮商品?
答:《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邮部联〔1995〕672号)明确规定,集邮品是指利用邮票制成的或邮票经加盖邮戳制成的特殊商品,包括首日封、纪念封、邮折、邮卡、极限明信片、年票册(折)、邮戳盖销票和风景纪念戳集等。
集邮商品本身就一种邮政通讯专用的产品、商品,其与礼品是不同的。为了经营的扩展市场的需要,邮政部门利用金、银、玉等材质制作的邮资图案仿制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的集邮商品,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