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本公司股东(自然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能否认定为我公司无偿使用房屋,应按照租赁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租赁非本公司股东(自然人)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能否认定为无偿使用房屋,按照租赁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规定如下: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如果企业与房产所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约定租金数额,则无论租金是否实际支付,均应由房产所有人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如合同约定无租使用其它个人房产,则应由实际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