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子公司收取服务费,开具营业税发票,同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该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发票对应的地方税记入营业外支出。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时,该项营业外支出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劳务收入有关的税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做纳税调整。
提示:如果属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相关劳务取得的服务费收入,通常不作为营业外收入,应作为劳务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