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本年发行5年期企业债券,发行费发票一次性取得,会计上处理为按期摊销,税务处理是今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按摊销进度分期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现行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行5年期债券,发生的发行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在税前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