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应纳税额是指整个银行业营业收入之和,还是分单项计税?例如,利息收入单独计税,中间业务收入单独计税以及汇兑收入单独计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项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第(九)项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第(十)项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一)项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依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计税营业额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差额纳税的除外。如: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银行从事金融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银行核算收入时,也按上述业务分别核算收入。
再问:银行核算收入时,是按上述业务分别核算收入。但计缴营业税时如某项业务收入为负是否可以抵减其他业务收入计缴营业税?
再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因此,如果所述某项收入为负是由于银行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可退还营业税税款或从以后应缴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再问:银行核算收入时,是按上述业务分别核算收入,是否应按上述业务分别计缴营业税?
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规定: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二、附表1.《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2.《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4.《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5.《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6.《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7.《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8.《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9.《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10.《保费收入明细表》11.《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一)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业务,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从事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同类业务相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因此,银行应按上述业务分别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