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某工业大学有合作协议,工业大学对我单位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我单位支付检测费。工业大学对此业务向我单位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我单位认为该票据不妥,工业大学作为事业单位,是否应到地税代开检测费发票?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对照上述规定,某大学为贵公司产品提供检测出具相关报告而取得的收入,为流转税应税行为,不属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按规定应当使用税务发票。如果该大学未领购发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对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