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举办书画展览,代销各画家的书画作品。画家在提供的作品清单中明确注明结算价为税前价款,即我单位不承担个人所得税。书画款是由画家自行申报纳税,还是还必须由我单位代扣代缴?若画家未自行申报,对我单位是否有影响?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是法定的,必须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补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