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0年12月取得银行10000万元贷款,年利率7.2%,期限5年,年利息720万元。
同时,我公司在2008年5月投资A公司,投资款为15000万元,占股比例50%.在该笔投资款中,我公司从B公司借款10000万元。年利率10%. 2010年12月,我公司用银行借款10000万元偿还了B公司的借款。
请问:(1)我公司于2010年12月取得的银行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720万元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2)我公司于2010年12月取得的B公司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720万元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
我公司意见是: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作为经营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根据上述定,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中规定需要资本化的资产都不包括投资;同时投资成本中也不包括借款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文件不再执行。因此,企业为投资而发生的对外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前扣除。
对贵公司投资借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分析如下:贵公司2008年5月向A公司投资150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是向B公司借款年利率10%);2010年12月取得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年利率7.2%,期限5年,年利息720万元)并偿还了B公司的借款。贵公司因投资借款10000万元发生的借款费用分两个阶段计算:2008年5月~2012年11月应按年利率10%向B公司支付借款费用;2012年12月~2017年12月应按年利率7.2%向银行支付借款费用。因此,贵公司税前扣除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2008年5月~2012年11月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额度税前扣除,2012年12月~2017年12月向银行支付借款费用全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