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先生、李先生是我控股集团公司的副经理同时兼任我公司的董事、监事。在我公司只有年末发放一次性兑现,平时不发任何钱,且没有在我公司签订合同;王先生、李先生在控股集团公司中都有工薪发放,且年末有兑现发放,劳动合同与控股集团公司签订。请问: 王先生、李先生年末在我公司发放的一次性兑现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薪扣缴个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问题中所述,控股集团公司应为贵公司的关联公司,则按照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且在关联公司任职的王先生、李先生发放的董事费、监事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