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我公司收到国外公司提供的咨询费发票时,需帮助对方代扣代缴增值税。此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抵扣,是否不论税金是我方承担还是对方承担都可以抵扣?
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公司为贵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除贵公司接受该咨询服务用于上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外,可凭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该税金不论是贵公司承担还是外方承担,均可按上述规定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