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取得一块开山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准备办理免征土地使用税手续,地税部门认为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土地,是指经县以上国土部门批准后自行开山整治的土地,不包括企业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开山整治的土地或已改造的废弃土地。请问税法是否有此规定。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根据上述规定,地税部门的意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