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其单位的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如业务招待费。其超过法定扣除限额规定的部分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规定: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收入及扣除额时依据税收规定的标准及范围,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计算顺序:一是依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税额;三是以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额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再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其超过法定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