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生产企业,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B公司,A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B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最终控制人同为某一外国公司。A公司的生产所用的场地及房产均是租赁B公司的,按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金,A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B公司,由B公司负责向全国销售,销售价格根据原材料价格和所需人工、制费及合理利润确定,原材料价格依靠总部议价能力与供货方协商,年度内的价格波动会影响下一年度定价,人工、制费价格变化超过5%时会在下一季度销售价格中作调整,双方对定价原则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公司(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及发生制费时抵扣进项税,并与人工一起确定产品制造成本,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并作销售处理同时计算销项税金,与普通生产企业没有什么两样。请问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答:《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A公司生产货物销售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租赁场地和房产均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销售货物、租赁场地的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另外,如果国外总部统一向A公司提供原材料也应按前述方法定价。
案例中所述,A公司向B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金符合规定,A向B销售价格根据原材料价格和所需人工、制费及合理利润确定,如果该合理利润为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则其定价属于成本加成法,符合规定;如果该合理利润不是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则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据此,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顺序确定A公司销售额,进而确定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