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医务所安置残疾人员上岗所发放的工资能否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9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不论是在生产岗位还是福利部门,均可享受加计扣除支付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