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损益类科目,当期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是包含在企业本期利润总额中的,也就意味着当期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额是计征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是:本学生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是企业的实际收入,是计税基础与公允价值差异产生的虚拟数额,企业并未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不知是否应计征企业所得税,税法依据如何?
答:1、“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反映在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项下,构成“营业利润”。
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上述规定中“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的、企业会计上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增或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