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从税务机关拿到的2%的手续费应该怎样处理?
收到时挂在其他应付款,以后是否可以用于员工福利?(不涉及缴税)
如果想发给员工个人,应该缴纳什么税金?
答:1、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因此,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9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可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办税人员从事与代扣代缴税款相关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续费奖励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3、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应属于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