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中烟草企业是不是指烟草制品企业?即生产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的企业。
烟草广告费是指与烟草相关的广告,烟厂的公益性广告是否可以扣除?
附:相关规定。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
根据上述规定,一是烟草企业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及烟草经营者,即包括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也包括烟草经销企业;二是烟草企业只要发布的广告及业务宣传中涉及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其发生的支出都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烟厂的公益性广告支出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