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酒店预计2013年开业,2012年无收入,但是2012年实际发生了人员工资、招待费、广告宣传等若干筹办费。因酒店执行新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将上述费用在发生时即2012年直接在“管理费用”开办费中列支。由于税务相关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应在取得*9笔收入时一次或分三年计入税前列支。
问题:1、对于上述跨年列支的开办费,酒店的财务处理是否正确。若不正确,酒店是否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2013年开始营业时一次转入“管理费用”,这样可以保持与税务处理一致。
2、若酒店的财务处理正确,应直接在“管理费用”核算。由于2012年酒店无收入,其汇算如何处理和填报,其中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是否需全额调增?
答: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筹办费实际发生时,会计上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企业2012年开始筹建,2013年开始生产经营。2012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其他筹建费用50000元,会计利润体现为-51000元。则申报时:
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对当年的筹办费50000+1000×60%=50600(元)(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及税前不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0元(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分别进行纳税调增,当年申报表上应纳税所得额为0.
2013年为开始经营生产经营年度。如果企业选择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扣除。2012年已调增的筹办费50600元在2013年度通过表三第54行进行纳税调减申报;如果企业选择筹办费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仅对2013年应摊销额16867(50600÷3)元进行纳税调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