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2010年按照年末担保责任余额计提1%的担保赔偿准备,并已在2010年申报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改变了原来的税前扣除办法。我公司2010年已申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2011年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9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9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指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因此,贵公司2010年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累计金额,扣除已在该担保赔偿准备中冲减的代偿损失后的金额,在2011年度应转为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