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矿职工食堂在市场购买蔬菜,入账发票由税务局代开。但现在税务机关告知不可代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请问是否有此规定?职工食堂为我矿内部单位,并无法人资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9条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食堂在市场购买蔬菜行为中,申请代开发票的主体应为销售方,而不是职工食堂。销售方属于经常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作为受票方,在对方发生代开发票行为时,仅需要提供“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即可。
提示:职工食堂如果属于内部部门,不应作为发票抬头上的合法受票人名称,而应以所属纳税人名称为发票抬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