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协会等社会团体接受广告性质的赞助,能否开具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还是应开具应税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赞助本身含义为无偿资助,无偿资助不属于应税服务,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使用捐赠票据或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但协会如果按照赞助合同约定,需要对赞助方进行广告宣传服务,这笔赞助费实质为提供广告业应税服务的经营收入,应按规定出具发票。
提示: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不是公益捐赠,赞助方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