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4月20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上述政策是否仍有效,是否适用于所有企业?如果是一般制造企业自己的污水处理站处理的企业污水,且符合上述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再销售给其他企业时是否适用免增值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有效。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本通知*9条、第三条、第四条*9项至第四项、第五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可以看出,对于第二条“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并未限定纳税人身份,纳税人只要是将“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均可享受本规定。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4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所述的污水处理修改为: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本条所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按*7标准执行。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免缴污水处理劳务,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