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银监会、商务部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如何计贴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经批准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 万分之五税率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