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母亲在2005年继承了我父亲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64平方米,现在若将该房屋出售,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转让收入与原值的差额20%据实征收,还是按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如无法查询到房屋的原始价值,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因此,个人转让受赠房屋应按上述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确实无法提供原值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建设部门查询该套房屋的原始成本。如果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原值的,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