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投资企业”指的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投资公司还是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如某A公司处置子公司,A公司是否适用该条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上述投资企业,不仅限于股权投资公司,该公告同时适用于有对外投资业务的其他企业。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是直接减少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行为,或者经过商务等部门批准减少注册资金的行为,不包括投资者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后续投资者的行为。
因此,A公司如果以转让子公司股权的方式,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而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