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因自有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可否进当期财务费用,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股权投资所发生的合理的利息费用,不需要资本化,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