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税前扣除的比例是否合并计算?如果我公司一般没有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用是否可以按照15%税前扣除,两项扣除有无最低扣除标准限制?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合并为15%,其中,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扣除比例为30%,超过比例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不得扣除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区分是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如果纳税人没有广告费用,符合规定的业务宣传费在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规定比例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