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营改增”试点企业,取得的航空机票能否可以抵扣增值税?
因为单位公差出乘飞机取得的机票报销凭证,也是航空公司出具的运输票据,既然航空公司已经开始缴纳增值税,那么由航空公司出具的旅客机票报销凭证,是否也应有相应的办法和规定准予进行进项税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金,主要限于货物运输的进项税金。航空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航空货物运输业务而开具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据实抵扣进项税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乘飞机取得的人员运费发票(机票行程单),不抵扣进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