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为北京市某区的培训学校,是一家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经民政局与教委批准的民办学校,现学校购置了两层用于办公教学的存量房,房款已交,部分房产证已经办理,还有几套正在办理中;契税是免缴的,有教委关于免税的函。
请问该学校能否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依据是什么?如何办理?是否要取得教委发的关于免税的函?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工作操作规程》(京地税二〔1999〕123号)*9项纳税人对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规定,凡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县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房产税扣除计税房值审核情况表》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扣除计税面积审核情况表》(表样及填表补充说明附后),同时加盖企业公章。上述各类表格一式三份,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两份。
第五项规定,办理减免税工作的时限规定,纳税人需在每年9月1日至30日内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申报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单位为符合免税条件的教育机构,那么应当按照上述京地税二〔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北京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