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3年1月10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某大型国际酒店,每年营业额均上亿,除了在酒店现场消费外,酒店同时提供外出送餐服务,这些外卖的餐饮收入有些年度会超过80万元。这部分外卖收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缴增值税,是否会被要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原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的这部分外卖收入作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该酒店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酒店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将会要求酒店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同时规定,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该酒店的这部分外卖收入作为“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酒店外卖餐饮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