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我公司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是否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税范围为: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商标法》第三条*9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在我国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首先通过商标注册。而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取得商标使用权。《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仅把商标专用权转移引起的产权转移书据纳入应税凭证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