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证券公司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