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统借统贷营业税减免优惠是否适用于“短期融资券”融资获得的借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9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184号)*9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对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集团的贷款必须是从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2、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企业集团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3、企业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
上述政策适用范围限于借款,短期融资券是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主要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所用。而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短期融资券是一种债券而不是借款,不适用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