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电力企业拟新建项目,其输送电力需建设铁塔及输电电线,铁塔及输电电线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塔的代码前两位为“03”,输电线路代码前两位为“28”。
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一)电力企业:大坝中的金属结构设备(管道、闸门及闸门门框)、埋件(水轮机涡壳)、机组、启闭机(门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
综合上述规定,电力企业的电力铁塔与输电线路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