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瓷砖(20000块左右),入库时发现有几块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划痕、锈迹、表面不平整),可能是因为运输过程中不慎碰到的,发现后将这几块作为边角料变卖。(边角料的价格是正常货物的1/3~1/2左右)。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采购的瓷砖极少量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无须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