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甲商场是占用拆迁户土地盖成,拆迁协议规定:占用拆迁户100平方米,商场中有100平方米归拆迁户所有。但为了统一管理,拆迁户的100平方米由商场支付租金每年20万元。如商场再向商户收取租金每年25万元。商场是差额5万元缴纳营业税还是25万元缴纳营业税?相关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三条第(十九)款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上述规定中明确可以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是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商场不是物业管理单位,应按收取的全部租金25万元计征营业税;如果商场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有物业管理,属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取得的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收入,可以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差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