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户商业企业在小额贷款公司贷一笔款300万元,月利率2%,借款天数44天,利息为9万元,当时交通银行贷款利率年息8.86%,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高出银行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不属于金融机构。纳税人在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