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基层税务机关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辖区内有一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更换频繁,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对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会计上记入“预收账款”,但却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他们这种行为应如何认定,如何进行处罚?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73号)*9条第(四)项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进行纳税申报的过程中,虚构交易或者事项,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行为。虚假的纳税申报应具备虚构捏造事实或有意不如实填报等情形,不同于错误的纳税申报。
应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包括:(3)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税务机关已有通知或明知必须调整,仍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对因税法和会计差异的预收账款未申报收入,属于虚假申报情形,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