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分别对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很是令人费解!个人理解如果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可税前扣除。但是,若单独计入管理费用中核算则不允许扣除。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并不冲突,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若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若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如:企业与管理部门李某约定月薪为税后4000元,则企业须每月为李某承担个人所得税15.46元(其他未提及事项忽略不计)。
企业账务处理:
1、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列支
计提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
4015.46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15.46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4015.46
贷:现金
400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5.46
2、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作为管理费列支
计提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000
计提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
15.46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15.46
支付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
4000
贷:现金
4000。
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的15.46元,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本期互动专家
王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