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A公司是生产型企业,具有进出口权,外购的产品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并且所购的对方企业和本公司属于内部关联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出口这批从关联公司的外购产品能否退税?(注:外购产品的退税率不为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二)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1.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如果属于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范围,A公司可按出口自产货物处理;如果产品不属于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则应进一步确定A公司是否属于通知中的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如果属于,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如果不属于,这部分外购货物出口环节免税,但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不得抵扣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