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 〕108 号)*9条第(三)款规定,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亦可按销售普通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以上内容中的“销售普通货物”在开立发票时,发票中的品名是否可以写“旧机器设备或是旧设备的名称”?还是只能写“普通货物”的字样?买方接收到此类的发票,是否可以直接列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答:《关于做好东莞市来料加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三资企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东外经贸〔2009 〕108 号)*9条规定,来料加工企业已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可以以国内购买设备的方式作为新设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来料加工企业转让其使用过的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国税局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三)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亦可按销售普通货物处理,按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17%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
根据上述规定,来料加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此处的固定资产是指来料加工企业使用过的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如果是销售其他固定资产,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等规定执行。
来料加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应如实开具发票(专用发票),发票的品名应开具旧设备名称,不能开具普通货物。
购入方购入该旧设备,应按购入该旧设备的目的、用途等做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因此,购入方购入该旧设备,如果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在该固定资产增加的下月起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