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对评估增值部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公司制改造持有的各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除另有规定外,不改变该资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