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给非金融企业的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如果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全额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给非金融企业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不论交易活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