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医院是由原中央国营企业甲厂职工医院因甲厂破产改制而成立的由全院职工全员持股的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在某市民政局和卫生局办理了登记,该院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地。该院只有医疗收入而无其他应税收入,
请问甲医院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收入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