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回家探亲路费是否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员工报销的不符合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规定的探亲路费,应当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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