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投资新建一新产品生产线,本年为投产第三年,但由于市场原因,一直生产任务不足,去年连续停产6个月,此期间的设备折旧、人员薪酬转入“营业外支出——停工损失”科目。
请问该停工损失算不算需申报的财产损失?如果算的话应以何种方式申报(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因市场因素产能不足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如会计上已计提折旧,则应作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为调整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停产不属于季节性停产,停产期间人员工资薪酬不能计入制造费用核算。因停产所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需要申报资产损失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