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与部分高校生签订合同,由我单位支付其在校期间相关学费、生活费,学生毕业后来我单位工作。
请问以上支付的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定向培养生不属于贵公司的职工,其在未来可能到贵公司工作。贵公司向其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属于与贵公司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该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贵公司支付定向培养生费用与日常生产经营无关,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