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股权全部转让,并且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股权全部转让,并且变更法人、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权属发生转移?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引起的企业投资主体及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